1.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五、坚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2.农村产权交易须知
一、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出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出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二、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农村产权交易品种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四、“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海域使用权。是指以海域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涉农资金项目。是指资金用于涉农类农村集体工程的项目。可采取竞标、招投标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一、其他。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4.农村产权交易基本程序
一、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产权流转申请材料,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镇交易服务中心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二、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利用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四、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六、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七、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6.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二、收集、统一发布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承包经营权及各类农村产权的供求信息及交易结果。
三、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连同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交易;实施土地整理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产权流转交易。
四、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出具《农村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
五、负责中心有关农村产权交易制度、规程的起草、拟定工作;负责对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对各项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产权交易档案的归档、整理及移交、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区农村产权交易信誉评价体系;负责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及农村产权交易结果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7.农村产权交易保密制度
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发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必须保密。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8.农村产权交易招标评委守则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9.开标须知
一、招标人应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工作,按时组织开标,无故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按开标会议程序进行。
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或迟到,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四、投标人进入开标室后要主动服从开标主持人的安排,投标人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招标文件要求出示的其他有效证件。
五、与会人员自觉接受中心的管理,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主动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置于震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喧哗吵闹,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不准中途退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及设施。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主持人有权将其清出会场,按违规处理。
六、开标过程全程声像监控,与会人员应听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坐,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投标人发言时须使用麦克风,确保录像效果。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投标人方可退场。
10.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及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人员签到。
二、招标主持人按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人员和评标委员会产生、组成情况。
三、宣布评标办法、评标纪律。
四、投标人或纪检监督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并签字。
五、工作人员按规定顺序启封投标书。
六、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视情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七、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并签字。
八、招标主持人汇总并宣布评标结果,有关人员对开标评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九、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11、服务承诺
一、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客户至上,所有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一律公开,力求公开、规范、高效、便民。
二、尊重交易双方意愿,依法按章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三、对交易双方做到热情接待、文明办公、认真解答,热情耐心地做好服务工作。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本人解答不清的,应将来访者引导至相关责任人。
五、简化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交易双方所需材料、办事程序和注意事项。尽量缩短办事期限,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六、深入交易项目现场考察调研,指导交易双方完善产权交易必备文件材料。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廉洁从业,优质服务。